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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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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下:

一、联系:

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范围内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由民法的主度完成。商法的主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比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让、担保、支付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二、区别:

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法属性;

3、就法律适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

三、特征与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绿色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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