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2003年1月16日第A09版)刊登了这样一个案例。由于没有借给同学自行车,原北京市第四十一中学初三学生、15岁的杜某被5名同学带到学校厕所内殴打长达一小时之久。杜某随后将5名打人者和学校一同告上,要求他们赔偿。2003年1月15日,西城做出判决,学校因疏于管理被判与打人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象这样的学生告学校的案件我们已经不鲜于在各类媒体上看到,这就不得不让人深思:在各类学校突发事件中,学校究竟应该负那些法律责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究竟如何呢?本文试通过长期为学校提供法律所遇到的事件、案例和媒体上的案例对这些问题作简要评析。
一、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在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立法上还并非十分明确,也可以说基本上处于空白。所以,在学校伤害事故案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成为诉讼双方的辩论焦点。即使在法学界内部,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也是针锋相对的。一种观点是监护说,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是保护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非监护关系。在学校伤害案中,家长们一般都赞成监护说,而学校认为保护说较为合理。笔者认为,学校是学生监护人这种看法是对法律、司法解释和法理的曲解。下面将从几个不同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
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和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依法享受监护权并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监护的设立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作出了如下规定:(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把未成年人的父母设立为监护人。(3)认定其他监护人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4)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显然不具有监护人主体资格。
(二)学校没有取得监护权的法律形式。由于《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所以人们认为:学生在学校读书,向学校缴纳了学费,就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这是对监护委托的错误理解。这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和实施的,根本就不具备契约性质和教育消费的委托特征。二是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内容和管理方式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并不是和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约定的,同时也不能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是以学校自己的名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是学校向未成年学生收取的费用,根本不是接受委托的付价,而是用在未成年学生身上的非常有限的教育成本费。
(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有限而不是监护。
1、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教育法律在围绕学校保护方面,确立了有限保护原则。有限保护的责任范围或内容:①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使符标准的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办法》第21条“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对校舍、教学设备、体育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险情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中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有关教育方针的执行和教育手段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2、中小学校的这种有限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的明显不同。如前所述,除了学校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的内容不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限于这种有限责任所及范围,未成年人的监护则是全面的无的管理和教育。它们之间的侧重点也完全不同,中小学校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方面,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较多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社会新人的要求。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可避免地更多地表现为私人性质的个体化要求。
3、学校承担的责任也仅就其过错而言。《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就此作了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然而第159条对监护人的规定则不同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学校的有限保护并非监护,更不能代替监护人的监护。即是说,学校不能当然取得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也就是说不存在履行监护不当而要赔偿的问题。比如,学校不可能代未成年学生管理其财物,照顾其日常生活,更没有因为其管理财物而承担赔偿的责任。
(四)学校赔偿不同于监护人赔偿。
1、学校赔偿的范围和原因仅限于有限保护责任中存在过错,责任形式更多地或者说主要地表现为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的支付金钱形态的赔偿金。。
2、学校赔偿与监护人赔偿性质不同。中小学校是法律授权的义务教育实施机关。所以学校赔偿不是纯粹的民事赔偿,而监护人赔偿则是纯粹的民事赔偿性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加害或受害所提起的诉讼都是民事诉讼。
。。。监护人可以从未成年益出发,以法定人的身份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综上所述,学校显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承担的只是部分的保护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通过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及《教育法》建立的,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公法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该职责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法律中被归纳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内容。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意味着学校绝对不对学生伤害事故负责任,而是应根据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过错责任。
二、学校伤害事件的的法律责任划分
既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权,所以在具体处理校园赔偿案时,根本就不能依据监护原理原则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又有明确的对未成年学生的有限保护责任。故在看待和分析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的安全事故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学校是否有责任,要从四个方面看:一看是否因为校舍或学校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引发;二看是否由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案;三看是不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技术或手段不当而导致学生伤害的出现;四看学校在知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履行了先行救护和对学生监护人通知义务。。现就学校常见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学生伤害事件说明不负责任或者负部分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学校不负责任的情形。;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的情形。
(二)根据具体情节合理划分的几种情形。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目前学校所发生的所有事件中,学生伤害事故与食物中毒事件较为突出,影响面也较大,自然对学校声誉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最大。这里着重讨论与学生有关的事件(事故)的责任认定。。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部分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为主)。
在民办民营学校中,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某些情形下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时,依据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主要是行)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认定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即存在过错、有损害后果及过错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学校食堂就
餐,学生食用学校委托的订餐以及学校在组织种类活动中的外购食品、餐馆就餐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责任大体上有:一是学校直接责任、二是食物制作单位责任两类。
对于学校自己经营管理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论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何,学校均有这可推卸的经营管理严重过失与责任,对中毒学生均有抢救、医治、承担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学校的行政责任。
对于学校将学校食堂交给具有法人资格、卫生防疫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经营的,以及因学生食用餐馆的食品、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而发生的中毒事件,学校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如学生在学校内盗窃公私财产、破坏公私财产,在校内打群架、校周边打群架、殴打教师或他人的,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这类事件中,其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处罚。在刑事案件个案中,学校可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在这类事件中,学校负有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及时批评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义务。正确的、适当的方式是指,采取尽可能的控制范围,不得公布学生行为细节以及个人隐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由上述几类突发事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根本没有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的权利义务,而只有对他们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有限保护责任。故在具体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案的时候,简单地认为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妥当,应该根据具体情形,看该赔偿案与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有什么关系,看学校在事故中的有限保护责任履行到不到位,从而正确划分责任和确定赔偿比例。认定学校责任的关键,就是看学校是否在履行这种有限保护责任中是否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宜简单化,那种认为凡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学校就应负责的说法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切不可把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扩大化为监护职责。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若对于责任比较复杂的案件,应视具体案情依据有关法律合理确定法律责任,裁决赔偿标准。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
从宏观上看,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事件以及非突发性事件事故,均与学校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对学生的保护义务,不同程度上相关。因此,学校也不同程度地负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事件中,导致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弄清这些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减轻学校的相关责任与赔偿责任。
1、认真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在过去已发生的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承担民事赔偿的占多数。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教学安全、物品管理、卫生食品以及应急预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将安全保卫职责落实到各级、每个干部教师员工与各个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与苗头,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与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在学校面对诉讼案件举证中,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地救治措施与处理措施。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学校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中,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事态控制到稳定,不继续扩大的局面并果断处理。在处理事故发生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部门与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到全校。
思考:该案是由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属于教师的故意行为,班主任李某明知让学生长时间站在阳光下可能导致学生虚脱的结果,但仍然让其罚站,属于法律规定的间接故意行为。尽管没有对学生张某某造成损害,但是引发了学生伤害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案应由学校承担责任,鉴于班主任李某某承担了全部医药费,因此无需学校再进行追偿。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但是没有对教师违反上述规定引发学生伤害事故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该案中学校对班主任李某某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法律依据何在,也值得商榷。
因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原因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1.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属于教师禁止性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这属于教师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则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和赔偿。例如在某地农村小学课间操中,一学生比较淘气,在做课间操时不认真,班主任提醒数次仍不见效,于是便踢了学生脚踝一脚,结果造成学生脚踝凸骨裂伤,共花费医疗费4000多元。由于学校和班主任及时为学生治疗,并多次看望学生,另行补偿了学生5000元钱,因此家长没有深究,事后学校也没有对教师做出任何处罚。还有本文案例介绍的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上述两种情形都是发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属于教师故意行为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2.教师侮辱学生引发学生伤害事故
由于教师的语言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会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容易引发学生的自残行为。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和男生接触。在一次习题课上,该女生又和男生说话,教师批评说;“你说你一个女孩子怎么这么贱呀,不招惹男生你受不了呀!” 该女生听后立刻大哭,用头部在课桌上猛烈撞击,结果造成鼻孔出血。随后教师立即将该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另外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道歉,家长也未深究此事。该案例是教师用极贬损的语言侮辱学生,造成了学生自残的伤害事故,虽然是学生自残行为,但由于是由教师的侮辱性语言引发的,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3.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例如,体育教师张某课后让学生整理体育器材,在此过程中引发学生伤害事故。该案就是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行为仍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由学校承担责任和赔偿。但学校是否可以向教师张某追偿取决于教师张某是否有重大过失,而什么是重大过失则很难界定。在本案中,教师张某让学生整理体育器材明显违反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构成了重大过失,学校应向教师张某追偿。
4. 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因违法犯罪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早晨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学生造成烫伤就属于这类事故。在该类事故中,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就应承担责任,由学校和致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由致害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一、 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教师问责的法律讨论
对于教师禁止和法律责任在我国《教育法》中没有作任何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未成年人保》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未成年人保》规定了因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问责制度,即“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情节严重应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造成学生伤害,但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二是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还有就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问责制。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问责制只适用于幼儿教师,不适用于所有的教师。而行政问责中给予教师何种处分,不同的处分应由哪个部门实施,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制度规定。对于经济问责中如何追偿,追偿的比例也没有相应规定。不得不说,关于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我国相关法律对教师的问责规定很不完善,也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规范,故不能有效地遏制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二、 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教师问责制的深入探讨
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师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和教师履行职务无关的行为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受其他法律的制裁,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其次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师行为应该是教师的故意行为,这里不属于直接故意,即学生伤害的结果不是教师明知会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而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而是属于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伤害的后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如前文所列举的情形都属于教师间接故意行为。
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教育法律对教师问责制的规定还不完善,在未来《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修订中应对教师禁止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教师违反禁止的法律责任形式,并应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授权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师处分条例,使地方教育行政主部门制定的教师处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摆在首位,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警惕,强化意识,严密防范,努力消除各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安全隐患,确保师生有一个安定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向建国90周年献礼。
二、目标任务
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稳定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护知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件(事故)发生率;加强政治学习和思想沟通,化解教职员工的思想矛盾,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确保创建“平安校园”成功。
三、主要工作
1、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1)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和职责如下:
(校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全面领导;
(副校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二责任人,负责制订安全稳定工作计划、预案、制度、职责,组织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稳定方面的和知识的学习,布置落实相关安全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
成员: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三责任人
(副校长),负责小学部、幼儿园的校舍安全检查,全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督查;
(教导主任),负责全校教育教学安全工作,主要做好课堂教学、教学楼楼道、学生.会、师训等安全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心.健康和卫生教育工作,督促班主任开展晨午晚检;
(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印章等安全管.工作,安全工作档案资料归档,抓好退管方面的稳定工作;
(总务主任),负责学校本部校舍安全检查、伙食团和小卖部的食品卫生安全,财务安全;
(副教导主任),负责学校电教类、实验类、图书类财产、活动的各项安全管.工作。
(2)各班主任是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排查教室和寝室安全隐患、收缴学生涉安危险物品,制止学生涉安危险活动,处.班级安全事故等工作。
(3)各教职工是其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课堂教学安全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课间活动(含三餐)安全由值周人员负责,学生午休就寝由宿舍值班人员负责,食堂安全卫生工作由食堂管.员负责,开水供应由锅炉工负责,学生.体活动“谁组织,谁负责”,电线电路由侯金波负责,小卖部由业主负责。
(4)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责任书。学校与教职工、商店业主签订,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签订。各教职工必须对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足够的认识,尽最大努力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发生,减少一般性的安全事件,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各教职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工作意识,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安全工作,按时完善安全工作资料。
2、强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校园”的创建工作。
(1)定期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办好安全教育专栏。
(2)深入学习学生自护自救知识,强化安全防护训练。
(3)进一步深化“警校共育”工作,依托党政、,抓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营造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督促班主任上好安全法制教育课,继续聘任法制副校长,积极与、司法等部门协调,举办好安全法制教育专题讲座,落实宣传教育。
(4)开好校会、班会、夕会,继续加大值周值日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总结安全工作,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及时召开全体教职工参与的安全工作培训会、工作会、总结会。
(5)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取有效形式,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办法》、《未成年人保》、《学校食堂与学生.体用餐卫生管.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办法》等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和《中小学安全教育读本》,增强师生对防火、防毒、防灾、防盗、防溺、防饮食中毒、防雷电以及交通法规、安全用电、校内外活动等各方面安全知识的了解,严禁教师歧视、辱骂、追赶、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在全体师生中深入开展以“讲一个安全故事,提一条安全建议,查一处安全隐患,写一条安全警示语,当一天安全巡视员”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五个一”活动,充分调动师生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树立全员安全的工作模式。
(7)加强学生的心.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健全的心.品质和积极向上的人格意识,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8)校内重要地方增设安全警示标志,利用板报和公示栏做好宣传教育。
(9)创建阆中市级“平安学校”。
3、完善措施,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做到对安全工作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1)强化学生上学放学时的路队制,小学一、二年级及幼儿学员严格实行家长接送制度。。
(2)建立24小时巡逻制度,防止非法份子进校扰乱教学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破坏窃取学校公共财产。门卫负责学校校门、办公区域和教学区域的夜间巡逻,宿舍管.员负责住宿区域和食堂区域的夜间巡逻。强化住宿生管.,加强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明确值班人员职责,严格交手续,做好相关记录,加大就寝纪律与财产保管的工作力度,添置防火防盗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配合方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治力度,加强校园封闭式管.。严格教育学生,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仿真、弹弓等危险器具带进校园。各班班主任每周开展一次危险品收缴活动,并及时对违规学生帮助教育。实行“三无”及假冒伪劣食品有奖举报制,禁止校内及周边向学生销售有安全隐患的商品。
(4)学生.体外出活动要报学校领导批准,实行“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活动要有妥善安排,做到万无一失。
(5)加强门卫值班,严格学生出入校园的管.,校外人员不得随意出入,上课期间学生一律不得会客。。
(6)抓好楼道安全,教学楼由上课教师带领学生下楼,公寓值班人员要按时开门维持楼道秩序。
(7)严把食品的.购、储藏、加工、销售四关,严格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操作,认真做好食品留样和试尝工作,定期搞好环境、饮用水消毒杀菌工作,严防中毒事件发生。搞好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校内定期进行消杀,做好各类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杜绝疫情发生蔓延。
(8)切实做好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教育监管工作,下课休息期间实行值周人员巡视制度和学生安全相互监督报告制度,不准学生随意离开校园,防止学生吵闹斗殴,引发安全事故。两操期间,由带操教师监管;下课休息和放学后教师不准留学生,打扫卫生由班主任监管。
(9)勤查实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一查公共设施:查公共场所有无坑、沟、坎、楼梯是否畅通,体育设施是否牢固,过道栏杆、铁床、桌椅等是否结实;
二查校舍:墙体是否倾斜,檩桷柱有无断裂,房屋瓦片有无脱落,地基是否塌陷,墙、柱、板有无裂缝,排水沟、下水道是否畅通无阻,门窗是否完好;
三查电路设施:线路是否老化破损,电路安装是否广泛,电器设备摆放是否恰当,教师煤气罐使用是否规范,管.是否妥善;
四查食品卫生:从业人员是否持证着装,是否.购、销售三无产品,工作场所是否做到“四无”,炊餐用具是否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生熟食品是否隔离保存,饭菜是否坚持留样试尝制度;
五查学生管.:安全教育是否坚持经常且落到实处,有无完备有效的管.制度,自救自护知识及安全常规是否掌握,路队制是否扎实有效,各种软件、记录是否翔实;
六查岗位职责:任课教师有无迟到缺席,教师职业道德是否良好,有无体罚、侮辱学生等不当行为,值班人员是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值周人员是否恪尽职守。
4、强化管.,建立健全各种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种安全工作预案。(1)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工作制度、职责(2)建立健全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3)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4)建立健全各种安全预案
5、切实做好稳定工作。一是加强和退休教师的沟通,通过讲解、形势分析、谈心交流等措施化解其思想矛盾,使其安度晚年;二是加强政治学习,教育教职员工遵纪守法,通过合.方式表达自己的合.诉求;三是切实加强反工作。
6、考核奖惩
学校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期目标管.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教职工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学月工作安排
月份:(1)召开学校安全工作教师会和学生会,安排布置年度安全工作。(2)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3)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津法规。(4)组织安全状况自查,迎接上级督查。(5)撰写年度安全工作计划。(6)安全教育活动周。(7)落实期内假期护校工作。(8)春季传染病防控讲座。(9)春季卫生工作自查。
月份:(1)春季安全卫生教育学生会。(2)心.健康教育讲座。(3)防溺水教育。(4)半期安全卫生工作小结。(5)夏季安全工作自查。(6)食品卫生从业人员校级培训。
月份:(1)夏季学生安全卫生教育会。(2)学生法制教育、心.健康教育。(3)夏季防雷电、洪水专题教育。(4)夏季卫生工作自查。(5)学生自护自救知识讲座。
月份:(1)交通、消防知识专题讲座。(2)毕业班升学考试安全工作会。(3)夏季安全卫生工作再查。(4)心.健康教育。
月份:(1)做好对学生期末考试和假期生活的安全教育工作。(2)进行放假前的安全情况检查工作。(3)安排暑假守校值班。
月份:(1)召开学校安全工作教师会和学生会,安排布置新学期安全工作。(2)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责任书,建立健全新学年安全工作制度。(3)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津法规。(4)组织安全状况自查,迎接上级督查。(5)安全教育活动周。(6)落实期内假期护校工作。(7)秋季传染病防控讲座。(8)秋季卫生工作自查。
月份:(1)秋季安全卫生教育学生会。(2)心.健康教育讲座。(3)秋季疾病防控专题教育。(4)法制教育讲座。(5)安全工作半期自查。(6)食品卫生从业人员校级培训。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生;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0-0114-02
一、问题的提出
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属性――学生的体育权利是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通常认为一种权利从提出到切实保障、为人们所充分拥有需经三个阶段,即应有权利阶段、法定权利阶段、实有权利阶段。目前,体育权制度在发达国家已进入实有权利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研究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竞技体育的基础,它在国家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环节中颇具典型性。有鉴于此,本文试从法律法规及学校体育的角度探讨学生的体育权利。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学校体育中学生享有体育权利的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高等教育法》第4条也重申了《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3、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体育法》第5、17条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由此可见,《教育法》阐明了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规定了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体育权利和义务。其它法律从不同层面对学生体育权利的基本内容都有所表述。《体育法》第5~23条则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其所涉及的实质内容已基本囊括了学生体育权利的本质。
(二)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方式
1.上体育课
《体育法》第1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7、9条则进一步明确:“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可见,体育课教学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的最基本途径。
2.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法》第19、20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据此,课外体育活动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3.定期参加体格健康检查
《体育法》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进一步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因此,学生有参加体检并对检查结果有参与权、知情权。
4.使用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体育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学生有权利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使用体育场地器材。
(三)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
1.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形式与表现
从总体上看,我国学生的体育权利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有些做法已严重侵犯了学生体育权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从学校方面来看,截至2007年1月,“全国有18%的学校开不出体育课,22%的学校执行不了现行的体育教学大纲,近50%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我国农村74万所小学、7.8万所中学中,有19%的学生没有得到体育教育的权利,12%的学校体育处于随意状态”。由于体育考试在中考总分中比例不大、在高考中不设科目,“学校和学生对体育都不很重视。一些学校几乎没有举办过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比赛。学校配备的体育器材多数成了摆设”。为迎接升学考试,而将体育课随意停课改上其他课。从教师方面来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有近40万名体育教师,学历合格率为75%左右,有近10万名体育教师尚需岗位培训,继续进修提高学历才能满足国家教育部对教师规定的学历达标的要求”。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对自己的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学生在校期间接受体育教育,据不完全统计,“小学为544课时,初中为200课时,高中为184课时,体育课时在各学段总课时的排位分别是第3位、第4位、第5位。”没有哪门课程持续这么长时间,但事实上学生体育意识、习惯和水平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自己的体育权利大打折扣。
2.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
《教育法》第42、81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当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学生体育权利受到学校具体行为侵犯的或对学校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以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教育法》第42、81条的规定,学生还可以要求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规和机关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但在教育、体育方面的法律仅有7部,立法数量明显偏少,其中有关保障公民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受教育权利的部分更等。现有《体育法》及体育法规对学生体育权利的界定、保障、维护及体育仲裁制度等存在盲点或空白,应进一步修订并出台配套法规。同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也应进行相应修改。《教育法》、《高教法》、《义务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其一,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细化。其二,学校、教师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应该由法律授权,同时,学校、教师行使权力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防止滥用权力及越权行为的发生。其三,对学校权力行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其四,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学校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
(二)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上的偏差,学校、教师普遍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滥用权利,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在学校体育这一特定的领域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治教”、“违法治体”的行为与现象,学生的体育权利未真正进入实有权利阶段。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包括公民权利在内的,问题已不是无法可依,虽然现有相关法律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最重要的是如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学生体育权利的享有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
目前,我国13亿人口中,受教育人口有3亿,其中在校受教育的有2.3亿,他们都享有法定的体育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认识“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依法治学,努力提高师资业务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课外体育活动安排和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促进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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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安全条例;构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808(2012)02-0065-03
高校体育安全是一个薄弱环节,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学生及家长对安全教育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还没有从学校整体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法律教育高度充分认识体育活动中实施安全教育的重要性,高校体育活动中经常发生各种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这些伤害事故的发生给体育教师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从而不敢大胆开展体育活动,学生对体育活动存有畏惧心理,家长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都影响了高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高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可预见性、无法预见性,这就在无形中对学校和体育教师产生了一种风险。高校不能因为害怕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就放弃某些体育运动项目,也不能因为体育运动不可避免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而放松安全防范,文章根据目前高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与特点,提出体育安全条例构建体系,从而降低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频率,避免因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影响到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1我国高校体育安全条例构建的必要性
1.1目前我国高校体育安全相关条例的缺失
体育伤害事故在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频频发生,法律诉讼达到了一个无法预测的高度。截至到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文件:1990年颁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颁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体育活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2002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4年颁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文章正是在这样的国家法规的大背景下,提出了高校体育安全体系的构建:危险事故的防范与评估;事故的处理程序;伤害事故的紧急处理等,使之填补我国高校在体育安全条例与制度上的缺乏,从而促进我国高校体育教育事业更好地开展。
1.2体育安全条例的功能和作用
安全条例与制度在日常的体育教学与训练、课外体育活动中具有预防、规范、警示、监督、减少和杜绝作用。安全体系的核心是预防,而不是补救。发生问题虽然是难免的,但建立了有效的体育安全保障体系,能够预防问题的发生。预防是主动的,是防患于未然的先期措施,而处理和补救是被动的,代价必然是昂贵的。对体育相关的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明确界定,对每一位教师在体育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做什么、为什么要做、如何做、什么时候及什么地点做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不同的人能够按同一标准进行操作,从而减少了工作中的主观行为,避免了管理行为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随意性,避免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推卸责任的现象,保证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有效克服了体育安全工作有法不依的现象,减少和避免学生在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的发生。
2高校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
2.1体育教师缺少对学生的有效监督
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由于学生的身体特点,体力下降较快,技术要领没有巩固定性,很容易导致学生受伤。课堂时间的改革,现在每节课是40min,两节课为一次课,第二节课体育教师经常忽略对学生的安全监督,采取放羊式的教学,让学生自由活动,根据调查显示:由于体育教师的原因造成学生意外伤害的有12.9%[1]。
高校有70.2%的大学生在参加体育运动时都受过1次以上的伤,其中受过3次及3次以上的有4.4%,其中有16.1%的高校都有学生受过重伤甚至残疾致死,另外还有40.9%的大学生认为意外事故是无法预测的,可见体育运动伤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校很少针对性地进行体育安全知识讲座和宣传,学校领导认为不会出现严重的事故,存在侥幸的心理,但只要是出现严重体育事故,学校领导就会避而不谈,减少事故以及避免卷入到体育伤害事故法律纠纷中,没有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只注重学校的利益。
2.3校领导对体育安全认识不足
目前,高校对安全教育问题的认识还没有在一定的高度上,部分高校领导和体育教师缺乏对学生的责任感,对学生的体育活动不够重视,明知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不得不因噎废食,放弃有风险的体育教学内容,学生在校的体育活动,对体育安全问题也疏忽大意,致使一些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缺乏科学使用器械和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再加上事故的频频发生,学校取消了一些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项目,例如铁饼、标、足球、游泳、跳马、跳箱等,基层学校体育的开展不良状况对高校体育活动地开展产生很消极的影响。
2.4体育设施陈旧不完善
体育场地设施是学校体育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物质保证。现实中,部分高校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尤其是高校扩招带来的许多问题,体育场地设施不足,使用频率过高,负荷过大,部分器材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伤害事故,据调查因场地设施不安全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占体育伤害的29.1%[3],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2.5缺少医务监督和学生档案的不完善
体格检查是指对身体进行一系列医学检查,即对人体形态结构和机能发展水平进行检测和计量以了解体育运动参加者的基本身体状况,是运动医学和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检目的在于了解学生身体的发育程度、健康状况和机能水平等基本情况,据此确定其能否参加体育锻炼及选择合适的运动项目。由于高校医疗机构的设施不完善和医护水平较低的缘故,再加上建立每个学生档案的繁琐性和统计的复杂性,没有建立完全的学生信息,没有根据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身心特点选择适宜的体育活动。
3高校体育安全条例实施要点体系构建
3.1高校伤害事故分类
划分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依据的标准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不同。按事故发生的地点来划分,可分为校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和校外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其中校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又分为课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和课余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校外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又分为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或竞赛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和学生自发组织参与的校外体育活动或竞赛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场合来划分,可分为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课余体育训练伤害事故和体育竞赛伤害事故。按事故的损失后果来划分,可分为轻微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一般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重大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和特大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3.2学生意外伤害防护对策与紧急处理
3.2.1明确体育教育目标教育目标具体包括:学生姓名、性别、熟悉或不熟悉的群体、群体的年龄范围、是否有明显的文化、阶级、社会和种族区别,体育教学中是否有任何潜在的安全问题、感情问题和争论、学生的优势和劣势、教学目标,希望完成程度等。
3.2.2加强体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保持好器材维修记录对于获得安全的设备是很重要的,记录应该被很好的监控起来,以至于设备过旧的时候及时的更新,如下:对设备建立档案,包括谁建立,谁什么时候建立;根据记录对设备的内部和外部进行日、周、年检查;进行定期的保护和维修;对于购买日期、购买地点、使用年限、构成成分建立起档案在器具上或在邻近的设备上贴上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教师也要教会学生在使用器具之前如何检查,证明是没有危险的、抛弃损坏的器具。3.2.3加强高质量的监督教育环境的结构和学生的本性决定着一个高效的监督。一位经验丰富的体育教师能在正常课程中建立相对应的安全规则,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学生的技术动作,和学生保持沟通,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动作,可以避免许多意外事件。因此,有效的监督是一种体育活动是否安全和成功必要的元素,而且还减少疏忽诉讼。体育教师的离开会对学生产生潜在的危险,在不可避免情况下,如果离开的学生,要找其他体育教师帮助你监控[4]。
3.2.4加强医务监督,制定有效的预防计划保持医务监督的经常性,做好体育教学前的准备,估定预防计划的影响力与效果:教师准备好教学技能和监督;知道初学者通常犯的错误;教师熟悉学生的心智、身体准备程度;能修正学习进度使学生的准备与任务的困难相配;落实教学训练的环境;给予保护的设备是否在适当地放置,装置以及给予保护的设备是否符合运动员的需要;在活动区域要有紧急成套的救援设备;如果出现严重的受伤事件,在紧急救援到来之前准备救治。针对紧急事故的处理应该形成由学校医院—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管理人员—院领导—家长为体系的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学生的安全问题和事后相关处理意见通知给家长。
3.3保险和理赔
高校应当依据保险法的规定,鼓励在校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在取得相应赔偿金额。
3.4法律保护与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5]。
(下转第71页)
4结语
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着可能性、不确定性、可预见性、无法预见性等因素,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潜在风险。虽然,我国高校开始出台安全条例细则和文件法规,但是并没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则和条例,无法保证我国高校体育教学与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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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师生集体用餐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我市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未成年人保》、《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今年4月份对全市各学校、幼托机构食堂的餐饮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基本情况
此次共调查各类学校和幼托机构113所共128个食堂,其中中学37个,小学43个,幼儿园29个,中专及职技校4个。除新建1所,其他学校都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其中A级49个、B级52个、C级26个,新建1个(未分级),ABC级食堂比例约为2:2:1,明显高于全市餐饮业总体水平,其中学校食堂A级数占全市餐饮业A级数的%。
同时,对39所学校和幼托机构开展餐饮具消毒效果监督抽检,每家抽样10件,共390件,经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合格率为。7%;对26所学校和幼托机构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共计87件,其中紫外线辐射照度36件、餐饮具洁净度检测51件,检测结果合格率92%。
各学校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方面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明显问题,个别单位晨检记录不全。
2 现场调查情况
2.1 餐饮食品安全 一是各学校负责人非常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并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了食品原料进货验证和台账登记、餐饮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日常管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比往年有所提高。二是多方面筹集资金,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学校负责人积极争取资金,尽力完善食堂设施。多个学校重建了宽敞、整洁的新食堂,设置了洗消专间和库房,增设了热力消毒、不锈钢保洁保温设备,定期更换紫外线消毒灯等。三是落实岗位职责,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多数学校制定并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定岗定责,强化责任心,从原料采购到食品上桌层层把关,避免因加工环节问题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四是强化培训和考核。各学校积极邀请卫生监督员上门开展讲座,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充实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2.2 饮用水卫生 我市所有学校生活饮用水均采用集中式供水,从源头上杜绝了二次污染事故。大多数学校提供开水,均做到加盖加锁并定期消毒茶桶,并有台账记录。部分学校提供桶装纯净水,索证资料齐全并做到定期清洗消毒和台账登记工作。
2.3 传染病管理工作 针对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此次重点调查学校落实晨检工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春季呼吸道、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接种登记情况等。综合调查情况,传染病防控工作在幼托机构和小学开展情况较好,严格落实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信息系统上报疫情工作。幼托机构定期开展教师、午睡室的紫外线消毒和厕所的化学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台账登记。
2.4 健康教育工作 各学校都能开设健康教育课或健康教育讲座,大部分学校能利用宣传阵地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内容记录完整,部分学校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学校的创建工作。
3 工作亮点及存在问题
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不少学校创建A级食堂的氛围比较浓厚,有些学校力争尝试先进的“五常法”“六T法”管理模式。部分学校利用假期改造食堂条件,完善基本设施和布局流程。
。二是还有少数学校食堂硬件设施和卫生条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卫生设施陈旧或缺乏,有的存在超负荷接待学生用餐的情况。三是目前我市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B、C级所占比例较高,虽然A级食堂和社会餐饮相比比例较高,但同行业相比,A级食堂的比例还是较低,仅为38.3%。四是少数学校现有的卫生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特别是个别学校的备餐间不正常使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五是部分学校晨检工作流于形式,登记不及时传染病防控制度没有很好落实。
4 下阶段工作措施
针对本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将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或不及时整改的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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