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允许债务人或第三人用多种类型的财产作为抵押品,如建筑物、土地、生产设备等。但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除外,除非法律规定可以抵押。这一规定保障了债务人的抵押品选择权,同时维护了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权不得作为抵押品,但土地使用权在确权后可以作为抵押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拓展延伸
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很多,其中包括:房屋、汽车、存款、债券、基金、珠宝、机器、运输工具等有价值的财产。同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实现债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未及时通知的,不得对抗受让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而根据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作为抵押品,除非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抵押品。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品,但土地所有权不得作为抵押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