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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发现犯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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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的处理是:发现的犯罪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的情况下,仍按照审理民事案件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发现的犯罪是公诉案件,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一、针对非法集资起诉有用吗

非法集资无法直接走民事诉讼

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机关、人民、人民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机关、人民、人民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人民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中止审理立案侦查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该案在进行审查起诉,或者是在进行立案侦查的时候进行停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是什么?

机关向人民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人民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审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的,有关人民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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