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管辖权。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管辖权。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管辖内容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作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和实行专属管辖的案件,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针对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规定了以下情况确定管辖的原则: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5.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者被监禁地人民管辖。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哪些情况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在自己住所地起诉要求还钱可行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所以,您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起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的规定,对于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您是出借人,你的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所以,您可以向住所地起诉要求还钱。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