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刑事拘留会撤销。
刑事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刑事拘留便也随之撤销。
不应追求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犯罪已过《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此外,办案机关若发现刑事拘留不当的,也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