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案外人作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外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法律文书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还规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对执行标的异议,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种主要方式。
原则上该诉并入再审程序,特殊情形下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亦不能一种程序达不到目的转而选择另一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至于先选择哪种程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即,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看,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同点都在于否认原生效裁判的效力,通过法律规定的纠错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二者还有更多适应条件上的差异。准确应用适当的程序纠正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既能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